公开办法

淮安市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办法

发布日期:2021-12-01

淮安市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信息公开工作办法
(2021年12月发布)


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透明度,加强公众监督,促进依法治企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等有关规定要求,结合集团公司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、子公司,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,依据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。
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信息”,是指集团各部、子公司,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的过程中,公开发布的以文字、图片、图表、音频、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。
  第四条 按照《条例》有关要求,集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,承担集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。
  第五条 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准确、及时、便捷的原则。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,不得泄露国家秘密,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。
  第六条 集团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,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、确认。

第二章 职责分工
  第七条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,集团主要领导任组长,宣传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,成员由集团党委办、综合部、法律事务部、资产经营部相关人员组成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信息中心,设在集团综合部,负责推进、实施、协调集团信息公开日常工作。
  第八条 集团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集团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体系,制定修订集团信息公开制度,推进、指导、协调总部各部门、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;负责集团官方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的整体技术设计;负责在官网信息公开专栏最终发布已审定信息。
  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信息公开的合规性审核工作,并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。
  集团常规新闻宣传工作不在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内,集团常规新闻宣传工作按照已有的信息审核渠道和发布途径执行。
  第九条 集团各部门、子公司为信息拥有主体,负责提供、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。信息拥有主体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,具体负责本部门(公司)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、协调和落实,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。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综合部备案,联络人发生变动的,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综合部。

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
  十条 集团公开的信息内容,重点包括以下方面:
  (一)集团历史沿革、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;
  (二)集团治理及管理结构、治理结构中主要成员信息、集团重要人事变动;
  (三)年度各类规划计划;
  (四)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;
  (五)内部考核任免公示;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;集团工作动态;
  (六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等;
  (七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、重大舆情回应等;
  (八)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 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  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;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;
  (二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、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;
  (三)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、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、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;
  (四)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。
 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、确认,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:
  (一)如突发事件置等公开内容涉及资本运作项目标的企业信息,应提前与集团资产运营部沟通确认;
  (二)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;
  (三)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发文;
  (四)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需要批准的,未经批准不得发布;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,未经同意不得发布。
  第十三条 集团各部门、子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。

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
  第十四条 集团官方网站是集团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,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、信息范围、公开形式、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。
  第十五条 集团官方网站集中发布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,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还可通过如下方式进行公开:
  (一)对于经营性重大事项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,集团官方网站及时公开发布会相关内容;
  (二)集团官方新媒体(微信公众号、官方微博等)平台发布企业重大信息及业务动态。
 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遵循“谁形成谁公开,谁公开谁负责”的原则,各信息拥有主体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。对本部门(公司)拥有的信息,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:
  (一)信息拥有主体依照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,在起草涉及信息发布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(公开、不公开);
  (二)信息拥有主体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。对送集团之外机构会签的信息,各起草部门(公司)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。涉及集团之外部门和单位的,应事先沟通一致,重大信息应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。
  (三)信息拥有主体对信息一致性、风险性、保密性进行审核。
公开信息不得涉及标注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,标注集团核心商秘、普通商秘的信息,标注“内部资料”的信息,国家安全、社会政治、经济稳定和集团重大任务、重要项目等敏感信息,且公开该信息不得违反与相关方达成的保密协议或条款的约定。
  (四)信息拥有主体负责起草、编辑发布内容,集团法律事务部对信息合规性进行审核,综合部对信息形式性进行审核,审核无误后依次由综合部负责人、集团宣传工作分管领导签批确认,同意在集团官方网站“信息公开”专栏予以公开。
信息拥有主体、集团法律事务部、综合部分别为各审核环节的责任主体,分别负责督办各自审核环节。

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
  第十七条 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,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集团重点工作督办、考核事项清单,各部门、子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。
 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制。集团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每年对各部门、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。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;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,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,严肃批评、公开通报;对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、欺骗公众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责令其纠正,消除负面影响,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。
 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集团年度预算,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。

第六章 附则
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  第二十一条 所属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执行信息公开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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